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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三)于今年8月13日释实施后,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。婚姻已经不是女性的“保险”。不少女性接受现实,开始盘算着为自己购买充足的保险,有备无患。但是,买保险也有讲究,女性朋友们需要购买什么类型的保险?如果离婚,这些保险又该如何分配?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,给您一些合理化建议。如果你有其他相关法律疑问,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010-59790965转802或登录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网站进行免费咨询
一位业内资深保险代理人表示,自从《婚姻法》新司法解释出台后,前来咨询和投保的女性明显增多。一方面可以看出女性的投保意识增强,这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无关系;一方面可以看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。同时,这位代理人还提醒一些全职太太们,如果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,财产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,一旦婚姻出现变故,全职太太有可能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。因此,全职太太最好为自己做足够的风险保障。
关于《婚姻法》新司法解释的争议,唤起了女性的投保意识。有些女性会问:“婚后购买的保险,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。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,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?”据了解,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、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,为了减少“麻烦”而干脆选择退保。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,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告诉各位忙着投保的女性:“离婚就退保”表面上看似是最简单的一种处理婚内保单的方法,但要从维护夫妻双方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,却往往是一种损失最大的处理方法。
根据我国《保险法》规定,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,即存在保险利益,可以投保,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。也就是说,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,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单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。
可见,通过双方友好协商,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。其实,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,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,通过进行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,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。
许多女性表示,有没有什么保险产品可以让婚姻得到保障?华标律师想到了以夫妻名义共保的“爱情保险”此时是否能发挥更大的作用,成为市场上热销的,或者说更受女性朋友们青睐的保险产品呢?目前,国内的“爱情保险”一般都是属于“连生型”保险,夫妻共享一份保单,共同支付保费成为被保险人,并且两人都有受益权。“爱情保险”虽不能保证夫妻两人的爱情长久,但是能在经济上给与夫妻两人实惠,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夫妻两人的感情,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。如果你有其他相关法律疑问,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010-59790965转802或登录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网站进行免费咨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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