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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,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那么,结婚后父母的资助购房,离婚这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案情简介:
2009年李倩与何某结婚。2011年,夫妇俩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,接受了李倩父母的资助款20万元。不料,房子买了没多久,何某有了外遇,李倩愤怒下决定离婚。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。何某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,由两人平分;李倩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,再平分。双方争执不下,为此,李倩拨打了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咨询电话010-59790965转802,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给予解答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7、18条的规定,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,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,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,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2 》第22条规定:“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”
律师解读:
从李倩的情况看,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,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李倩的。因此,这10万元应视为李倩和何某的共同财产。当然,有一个前提是例外,如果李倩能收集到何某有外遇的证据,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,那么,李倩作为无过错的女方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是可以享受优待的。如果你有其他相关法律疑问,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010-59790965转802或登录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网站进行免费咨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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