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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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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4 07:26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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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法制办公布《征信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
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《征信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首次明确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。
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,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0月13日全文公布《征信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:征信机构不得披露、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,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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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17 03:27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长时间没来看了 ~~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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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24 16:15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嘿嘿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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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24 16:15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贴好像之前没见过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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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28 06:55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啊,,不错、、、、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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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28 06:55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楼主也是培训师吗,说的对!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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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28 06:55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说的不错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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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28 06:55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面对楼主的帖子,我震惊得几乎不能动弹了,楼主那种裂纸欲出的大手笔,竟使我忍不住一次次的翻开楼主的帖子,每看 一次,赞赏之情就激长数分,我总在想,是否有神灵活在它灵秀的外表下,以至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,使人有余音穿梁,三日不绝的感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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